关注苏州:2008年元旦起实行的住宅新法新规
 

苏州篇

特别关注NO.1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不交物业费将受法律制裁

今日起施行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并完善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第九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同时,《条例》对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拒付,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

停车应先满足业主需求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为了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等现象,该条还规定:“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同时,为了保障小区道路畅通,确保居民通行安全,《条例》规定:“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车库不能当出租房了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门设置了“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等10项禁止性规定,并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底层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设施设备消耗的水、电数量及其金额,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还明确规定,除了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之外,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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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定义明确

为了准确定位集贸市场,更好地加强监管,今日起施行的《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对集贸市场作了界定,即:“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同时,《条例》还对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作了明确界定。

市场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并在第十三条具体列举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的12项职责。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除规定场内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外,还专门在第十七条中,对场内经营者具体设定了14项应当守法经营的义务。

农副产品检测结果应公布

《条例》强调“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同时要求“农副产品市场应当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农副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并公布检测结果。”

为更好地照顾农民利益,《条例》规定:“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划出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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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上调20元等法规

1.城乡低保标准今起上调20元

苏州市城镇低保标准今起从原来的每月300元调整到每月32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从每月180元调整到每月200元。调整后的我市城镇低保标准已与上海等大中城市持平。

今年起,我市将建立城乡低保标准的自然调整机制:城镇低保标准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实际支出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2.商品房交付不能只交一个“壳”

今起施行的《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交房不能只交一个“壳”,违反规定的房产商最高可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3. 使用发泡塑料餐具罚款一万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今起施行,除居民住宅楼内禁开餐饮店、餐饮店也要环境评价一票否决、污染防治设施不获验收不得开业等外,该《办法》还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通道上、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净菜、洗涤等与提供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使用含磷洗涤剂。若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或者含磷洗涤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体育经营场所要配专业人员

今起施行的《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我市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并且按照规定必须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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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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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劳动者应该学会用新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有五大亮点。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并确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三,员工的辞职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这是员工人身自由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新法明显扩大了员工辞职权限,即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第五,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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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城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它还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

根据城乡规划法,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禁止“领导一换,规划重来”

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制止擅改规划的做法。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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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不能只招男性不招女性

《就业促进法》再一次宣示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不能搞乙肝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对乙肝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劳动者可对就业歧视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弥补了目前的立法空白,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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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假外资”等政策性套利行为。

节能环保项目可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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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端午中秋放假”等多项法规

1、动物疫病要依法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科学合理地对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价、预测,提高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有效监管,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2、不安排年休要付3倍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即使中间有间断也没关系,只要把工作时间累计相加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清明端午中秋放假了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增加到11天。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4、外企纳入占地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并不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5、军队院校招生须公开透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加大了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化和监督力度。

6、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保险权益归属”

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7、总资产6亿元连续3年盈利方可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交通部公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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